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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住建部门将如何开展建设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2019-05-05

南飞防火南昌南飞抗震支架

4月23日,新修正的《消防法》颁布实施。

4月26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出通知,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征求意见。

在操作层面,住建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相关工作中,有哪些走向值得关注?

1、福建省住建厅发出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组织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的通知》《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管机制>的通知》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现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认真组织研究,于4月29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省厅消防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5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厅。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

(2)验收程序及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验收或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3)消防设施检测。结构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名录管理,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建设单位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从名录中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工程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如实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检测检查合格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检测检查人员对检测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

3、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

(1)适用范围。《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适用于项目监管部门在消防工程日常监管中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动态监管。

(2)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每一个消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后应及时组织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动态监管系统”中上传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3)监管办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上传合格文件至“项目监管系统”,监管部门应根据检测检查合格文件至少开展一次动态监管记分,记分条款由动态监管系统按记分类别随机抽取,条款数量不少于可记分条款总数的30%且不少于50条。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机制

(1)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省厅将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为保证平稳过渡,第一批名录范围为取得福建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消防检测资质或福建建设主管部门综合类检测资质的机构……。

(2)委托消防检测。建设单位应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消防检测检查,委托时应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季度名录中选择,名录由“项目监管系统”每季度自动更新。

(3)实施工作质量考核排名。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根据《动态监管办法》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查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并按下列公式在“项目监管系统”实时排名。

怎么验收,程序、方法、内容、文书格式等,要再学习。信用体系、市场进入和淘汰机制,要再适应。

文 件 全 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本办法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审。

第六条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验收或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结构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二)住宅小区或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了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八)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九)专业消防工程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

(二)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4、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人员签署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参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表;

2、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以及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3、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4、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5、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电子图纸和资料等。

各专业消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在系统中进行项目基本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项目的验收或抽查。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按不少于5%的概率对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项目抽查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抽取结果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建设单位;对未被抽查到的,则可进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或抽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应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验收或抽查,并可根据工程实际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或抽查,消防检测机构应到场配合。

(二)主管部门按下列要求组织消防验收或抽查: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对照设计图纸,对消防车道的设置、疏散通道的设置、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备进行核查。

3、随机选取一个消防设施系统进行现场功能测试。

4、专业消防工程按规定必须抽查的项目。

(三)消防验收或抽查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或抽查结论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交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材料;对验收或抽查合格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验收(抽查)监督报告》(格式详见附件4),作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名录管理,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建设单位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从名录中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工程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如实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检测检查合格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检测检查人员对检测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对2019年6月20日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但原公安消防机构尚未验收或备案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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